贪玩蓝月公司攀附古剑奇谭游戏知名度 烛龙获得26万元赔偿
“大家好我是渣渣辉......”凭借一段极为洗脑的港普以及魔性的挥砍动作,这段页游广告在几年前让无数原本对“传奇”、“攻沙”并不感兴趣的网友,初次对这种类型的游戏有了了解。对于现在的年轻玩家来说,传奇类的游戏很难让他们产生兴趣;但在信息量爆炸的互联网时代,无孔不入的广告却让人避无可避。
大部分网友对这种类型的游戏都抱有两个疑惑,其一是不知道他们的受众人群是谁,其二是不清楚为什么他们总能请来大牌明星。砸大价钱来邀请明星代言是此类游戏进行广告宣传的最重要方式之一,不过某些时候他们却也会因为越界而遇到麻烦。
近期《古剑奇谭》开发方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就《贪玩蓝月》发行方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提起了诉讼。
原告烛龙公司称:被告贪玩公司将包括“古剑奇谭”、“古剑奇谭二”、“古剑奇谭三”、“古剑奇谭 网络版”等在内的《古剑奇谭》系列作为关键词推广其自己运营的网站及游戏。利用烛龙公司“古剑奇谭”品牌的知名度,误导网络用户,获取交易机会,其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种给产品贴上特定标签以增加用户点击频率的事情,大家在平时购买东西时想必并不少见。之前在Steam上,就曾有商家通过在游戏名后面添加了数万字的后缀,以便让玩家搜索任意一款游戏时都能看到它。
最终法院认定,贪玩公司的行为旨在剥夺烛龙公司的潜在用户,争夺烛龙公司的竞争资源,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遂判处了被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元,合计26万元。
法院判决书下发之后,这件事也算正式告一段落。不过根据以往的案例显示,这并非是贪玩公司第一次陷入纠纷之中。早在2018年贪玩公司就曾注册过多个“渣渣辉”商标,不过却都被法院以“贬低人格”为由驳回。
能将广告变为一种热梗,近两年最接近的就只有“歪嘴战神”了,但类似的成功想要复刻多次显然不切实际。记忆中那些被“渣渣辉”砍了一下午的日子,终究只能成为一段特殊的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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